摘要:調查性偵查措施在行為種類上的復雜性,使得僅依靠抽象性的概念界定難以周延其實踐樣態,應借助類型化思維予以進一步解讀,形成概念-類型的二階構造。在具體分類上應以權利客體為基礎,輔之以侵權行為方式、權利主體自愿性考察,將調查性偵查措施分為立案前的初查措施及立案后的非直接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并構建相應的偵查監督機制。通過確立同步介入模式、事前審查模式、事后救濟模式形成完整的偵查監督體制,以期能夠針對于不同類型的調查性偵查措施,施以層級化的偵查監督控制。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雜志, 雙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犯罪治理、刑事政策與刑事法律、犯罪學與犯罪偵查、公安學與公安管理、刑事科學技術與法醫、網絡安全與信息技術等。于1983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