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東西方分權理論的共同智識,推演出國家權力配置存在雙重維度。治理維度側重權力的專業能力和有效使用,制衡維度強調權力的制約監督與人權關懷。監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新型國家權力,既滿足治理維度的現實需求,亦契合制衡維度的運作邏輯。其與行政權、司法權、反腐敗職權、監督執法權均有共相分殊。《監察法》中的程序對治理維度的權力表達較為充分,但在立體化反腐方面仍有提升空間;然其制衡維度設計偏失,造成了監察權的權力越位,也導致人權保障效果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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