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少學者主張在法律上設置形象權來解決運動員形象商業開發和利益分配中國家與個人的突出矛盾。但在舉國體制依然是我國體育事業指導方針的現階段,設置形象權尚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因為設置形象權與舉國體制下形象財產權利主體的雙重性相矛盾,同時不利于我國舉國體制目標的實現。現有制度在解決運動員形象商業開發和利益分配問題上并沒有忽視運動員的個人權益,它在堅持舉國體制的前提下,有統籌兼顧運動員權益的進步意義,但其問題在于形象商業開發上運動員被管得太死和利益分配上太過統一。國家應針對現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完善現有制度以解決國家與個人的突出矛盾。現有制度可以考慮這樣的完善思路:在商業開發問題上以國家主導為主,賦予運動員一定的自主開發權;在保證運動員享有最低分配比例收益的基礎上,分配比例多元化、動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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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體育學院學報雜志, 雙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西部體育論壇、運動人體科學、體育測量與評價、運動技術與訓練、體育教學、體育心理學等。于1984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