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行政法學理論上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爭論由來已久。支持者認為,除無效具體行政行為以外,具體行政行為無論是否合法,在依法被解除前都具有公定力;反對者認為,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帶有強制人民承認并接受該處分之內涵,不符合現今民主法治國家存在基礎。面對論爭我們到底應該對公定力理論持何種觀點?本文嘗試從公定力與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的關系切入,在對德、日不同的立法選擇進行比較法分析的基礎上,對公定力的正當性基礎進行理論闡釋,以期通過改造當下公定力理論,走出公定力的理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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