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能明晰“消費者”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其爭議核心在于知假買假者能否被保護的問題。基于此,應以懲罰性賠償的法理基礎以及《消法》的設立目的等為依據,對懲罰性賠償條款的司法適用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解釋規則,即首先應當明晰“生活消費”的概念內涵;其次對于“經營者欺詐”,僅要求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即為己足。最后,若經營者欲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進行抗辯,需證明提出索賠的購買人為“惡意購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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