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常認為,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積極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受傳統養兒防老觀念的制約。然而,在同等繳費數額和繳費年限條件下,企業職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存在差異。因此,當前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積極性不高的原因,不僅在于其養老觀念落后,更在于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制約。為使這一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傳統家庭養老應有功能正常發揮,堅持家庭和社會“兩條腿走路”方針;二是高度重視發展社區服務事業,從人力上滿足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年農民的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要;三是通過制定合理的農民儲蓄養老保險利率、利息所得稅等標準,推行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農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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