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主體理論是當代中國行政法學中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爭論的起因在于法學概念移植的認知分歧,爭論的關鍵在于本土化與普適化的矛盾。"行政主體"的稱謂雖有缺陷,但已約定俗成,沒有必要更換一個新的概念。中國的行政主體理論的確存在內在的缺陷,但也有其長處,它能夠更好地明確實際行為者的法律責任。重構中國行政主體理論必須理清行政主體的核心內容、主要功能及其與法人理論的糾葛。全面引入西方行政主體理論必須在具備一定的社會背景和理論底蘊的條件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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