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是不是邏輯矛盾的問題是法律邏輯的前提性難題之一。凱爾森對這一問題的觀點經過兩次轉變,最終采納了否定說。但作為否定說主要支柱的效力論據誤解了邏輯的性質及其適用的領域,弱化“效力”概念的做法只是轉移或掩蓋了問題,只有在區分規范的兩種觀念基礎上徹底脫離“效力”概念才能走出困境。邏輯法則適用于法律規范間的沖突有其認知必要性與實踐必要性。在此理論準備之下,肯定說能夠證明,規范沖突可以被直接呈現或還原為邏輯矛盾的兩種基本形式,即道義內部矛盾(反對性矛盾)與道義外部矛盾(對立性矛盾)。邏輯只適用于語義學規范的領域,但基于實踐理性的假定,它對于規范創設者的行為同樣會發生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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